離婚證人可以是家人嗎
可以,只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家人是可以擔任離婚證人。
依照中華民國《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協議離婚)需要有兩位以上證人的簽名,只要家人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做出法律上的決定,就可以擔任證人。準備好離婚協議書及帶身份證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手續完成才算完成離婚 。
家人當離婚證人注意事項詳細說明:
年齡與行為能力:
家人需為滿18歲成年人,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做出法律上的決定。
親自見聞:
須為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才能擔任證人。
不一定要是親友:
證人可以是任何符合條件的人,不一定要是雙方的親友,也不一定要一人找一個,證人縱與當事人素不相識,其效力不受影響。
家人是否適合當證人:
雖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家人不能當證人,但有些離婚人,不希望家人參與見證離婚過程,以免對家人造成心理壓力,變成家人心理負擔。
離婚登記的效力: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離婚採登記制,雙方必須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文件,一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只有完成登記,離婚的效力才會正式生效。 如果只簽署了離婚協議書,但沒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那麼離婚仍然是無效的,登記完成後,離婚的效力才開始產生,雙方婚姻關係正式結束。
證人費用:
雖然不是必須的,但有些離婚人會包紅包給當證人的家人以表謝意,感謝家人協助離婚見證,至於金額依個人情況而定。不要知道要怎麼包,可以參考 離婚證人紅包習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