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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離婚證人

常見還有哪些需要見證?

常見除了離婚需要見證人之外,還有以下常見必須有人在旁見證:

一、遺囑見證:

目前有5種立遺囑的方式:

  1.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3. 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 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 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第2項~第5項立遺囑方式,必須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遺囑見證人(代筆遺囑必須三位),由遺囑見證人陪同見證下,完成各種立遺囑。

詳細立遺囑注意規範在民法第五篇第三章:民法-遺囑 第1186~1225條

立遺囑人注意事項:

  1. 遺囑人應意識清楚,如需要可以到醫院做精神鑑定。
  2. 遺囑人應清楚明白表達要立遺囑的內容。
  3. 立遺囑後,如果想更改,是可以的,包括撤回或修改或新增。
  4. 找合適保管人,主要負責遺囑保管,和繼承開始後交付遺囑。

遺囑見證的用意和注意事項:

  1. 遺囑見證過程:
    遺囑見證指的是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的過程中,由符合資格的第三方人士在場親見,見證立遺囑人遺囑的成立和內容,以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見證人需符合民法§第1198條規定的資格,且不能是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與遺囑內容有利害關係的人,例如配偶、繼承人、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親屬等。
  2. 見證範圍:
    見證人應在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的過程中,全程在場,見證遺囑的過程,確保遺囑的內容為立遺囑人親自表示。

二、結婚見證: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要結婚2位當事人,備好結婚書約,並在2位見證人之下見證簽名,雙方當事人持準備好的結婚書約及身份證,至戶政機關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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