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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埔離婚證人

離婚為什麼要見證?

離婚為什麼要見證?見證的用意,最主要是確認當事人雙方離婚之意,見證的過程最好2位當事人都要能出席,見證地點沒有限制。證人雖與原告素不相識,然並不影響兩願離婚之效力。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為民法第1050條所定之方式,故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如未依此法定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

白話說,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有離婚的真實意思,證人只有聽到一方的片面之詞,並沒有聽聞另外一方有離婚的真意,法院認為並未具備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證人雖然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是如果協議書是一方交給證人簽名,另外一方並未在場,證人沒有親見親聞雙方離婚真意,就不符離婚法定要件。有機會擔任離婚的證人,請記得分別向雙方當事人確認他們是否有離婚的意思,地點沒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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