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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竹離婚證人

兩願離婚協議書 與 終止結婚協議書 差異

很多人在辦理前,會搞不清楚適用哪一個版本,以下簡單說明一下:

終止結婚協議書 適用於同性兩願辦理終止結婚。

兩願離婚協議書 適用於男女兩願離婚。

同性結婚詳細說明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方為有效。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同性結婚終止詳細說明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6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婚姻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同條第2項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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