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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離婚證人

常見還有哪些需要見證?

常見除了離婚需要見證人之外,還有以下常見必須有人在旁見證:

一、遺囑見證:

目前有5種立遺囑的方式:1.自書遺囑。2.公證遺囑。3.密封遺囑。4.代筆遺囑。5.口授遺囑。

第2項~第5項立遺囑方式,必須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遺囑見證人(代筆遺囑必須三位),及遺囑見證人陪同見證下,完成各種立遺囑。

詳細立遺囑注意規範在民法第五篇第三章:民法-遺囑 第1186~1225條

二、結婚見證: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要結婚2位當事人,備好結婚書約,並在2位見證人之下見證簽名,雙方當事人持準備好的結婚書約及身份證,至戶政機關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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